通过媒人介绍,男女双方感觉皆不错,便订婚了。可女方收受了男方送来的彩礼后像变了个人,一段时间后干脆就不见了!男方无奈将女方告上法庭。日前,经霞浦法院审理,女方李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一次性偿还原告程某岳尚未返还的价值26082元的金饰。 原告程某岳诉称,其与被告李某经媒人介绍,双方印象不错,经商量后于2011年订婚。期间被告要求订婚彩礼75300元,另附金项链、金戒指等一套。按被告要求,原告于2011年9月19日和10月16日两次付给彩礼金75300元及金器一套(折价26082元)。 可双方的甜蜜往来并不长,女方李某在收到彩礼及金项链等金饰后,却不见了踪影。由于未与原告登记结婚,经原告催讨彩礼,被告李某之兄李某华代表其妹与原告签订了《解除婚约返还彩礼协议书》,协议约定被告李某于2012年8月23日前分两期返还彩礼款48000元及金饰品等,但2012年5月23日仅返还3万元,其他的久拖未还便引起纠纷。于是,原告程某岳只好以一纸诉状将未婚妻告上法庭。其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李某、被告刘某花共同返还彩礼59882元,包括金饰物件。 法院受理此案后,被告李某未作答辩。被告刘某花则辩称,其与被告李某收取的彩礼款仅48000元并不是原告诉说的753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按协议返还原告礼金48000元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法院予以确认。双方已协议适当返还彩礼的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被告李某应按协议继续返还尚未履行的金饰部分。原告要求被告重新返还全部彩礼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由于协议中尚未返还的金首饰等,系被告李某个人专用的生活用品,且被告刘某花认为其没有经手收取,也没有在协议书上签字,因此霞浦法院认定应当由被告李某个人负责偿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