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嫌他人唱歌“好难听”,三小伙蒙面将唱歌之人暴打一顿。近日,被告人周某某、苏某某因寻衅滋事被屏南县人民法院一审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六个月,被告人叶某被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 2012年9月9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叶某、苏某某、周某某等人酒后经过屏南县古峰镇国税大厦楼下张某某经营的白水洋大排档时,因认为张某某唱歌难听而与其发生口角,三被告人经人劝开后,仍心怀不满,三人经商议由叶某到其租住屋取来三把砍刀和三个口罩,并由周某某驾驶摩托车搭载被告人苏某某、叶某返回白水洋大排档门口将张某某砍伤。经屏南县公安局法医鉴定,被害人张某某的伤情属轻伤。 在审理期间,三被告人共同赔偿被害人张某某的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31000元,已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三被告人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周某某、叶某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系未成年人,被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苏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被告人叶某经传唤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系自首,均可以从轻处罚。各被告人案发后积极赔偿了各自案件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