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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六旬老汉私藏土铳二十载 获刑5个月

  寿宁县一六旬老汉因贪猎山中“野味”,私藏枪支二十余载。近日,寿宁县人民法院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被告人兰某淼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兰某淼于二十多年前擅自购置土铳一支,藏于家中。2012年12月28日晚,被告人兰某淼携带土铳与同村村民兰某潘前往寿宁县坑底乡一山头打猎,在行至吴某康所有鱼池池边时,被吴某康撞破行踪。次日,吴某康因所养殖的鱼大量中毒死亡,疑是被告人兰某淼所为,遂向公安机关报案,并举报被告人兰某淼携带土铳打猎之事。兰某淼在得知被举报后,为掩饰犯罪行为,曾将土铳藏匿于所居村落一树丛中,后公安民警介入调查时,主动带民警将土铳找回。经鉴定,被告人兰某淼所持土铳,全长970mm,枪管口径11.80mm,以火药燃烧为动力,能够正常击发,可以认定为枪支。

  法院认为,被告人兰某淼违反枪支管理规定,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鉴于被告人兰某淼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具有坦白情节,结合审前社会调查情况,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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