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房地产商未按约定时间签订正式购房合同,近日,在福安市工商局12315投诉台的调解下,崔先生成功拿回了68万元购房款。 据了解,今年10月2日,崔先生于福安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售楼部选房时,看中其中一套房子后,当场签订了一份房屋认购书,并且一次性交纳了68万的购房款,双方约定在10月12日签订正式的购房合同。但是其后商家一直没有与消费者签订正式购房合同,消费者多次与房地产开发公司协商无果后,遂向福安市消费者协会请求调解,要求退还购房款。 据福安市消协负责人介绍,根据《合同法》以崔先生的情况,如签订了正式的购房合同,则崔先生退房时需要承担合同所列违约责任的,但因双方约定的10月12日签订正式购房合同没有履行,房地产公司违约在先,故崔先生可要求无条件退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