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近日获悉,龙岩市物价局、龙岩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下发《关于龙岩市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和等级收费基准价格的通知》,明确从2013年11月1日起执行。今后,我市物业服务收费行为将进一步规范,广大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也必然得到更全面的保护。 据了解,《通知》的主要内容体现在:强调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以三级服务等级对应的收费标准为基准价格,各物业服务企业可根据所选择的服务等级在基准价格的基础上上下浮动。基础服务的等级选择不得高于所选公共区域清洁卫生等级、公共区域秩序维护等级。超高层即百米及以上住宅的收费标准可在各等级高层住宅收费标准基础上另加15%。 《通知》采取了扶强扶优措施,对物业服务的高质量进行鼓励,具体为:经有权主管部门审核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示范项目的物业服务企业,征得业主大会同意,并经市物价局审核批准,可在原收费标准的基础上上浮,其中获得国家级示范项目的可在原收费标准的基础上上浮8%,获得省级示范项目的可在原收费标准的基础上上浮5%,获得市级示范项目的可在原收费标准的基础上上浮3%。 为了加强政府部门的监督、管理和服务,《通知》要求各物业服务企业须将所选择的物业服务等级及对应的等级收费标准报市物价局备案,并在小区内醒目位置及收费点公示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对应服务等级的服务内容及收费标准,做好明码标价工作,接受价格主管部门、房地产主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检查。明确各物业服务企业必须根据财务制度的规定,按服务小区单独进行账务处理,并做好代收代付式项目的收支台账,以便开展成本监审工作。 (通讯员 石钒 海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