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宁德中院对一起打砸娱乐会所寻衅滋事案作出终审裁定,维持福鼎市法院作出的判决,以寻衅滋事罪判处郑某、张某、谢某有期徒刑十个月至八个月不等刑罚。 经审理查明,2012年12月20日23时许,郑某、张某、谢某等人在福鼎市一娱乐会所消费,因不满会所服务员服务态度不好,三人在该会所二楼吧台持灭火器对吧台进行打砸,造成该吧台酒水展示柜、电脑显示器、点钞机、打印机、透光石墙壁、台灯、计算器等物品损坏,并致会所工作人员许某头部被掉落的显示器砸伤。经鉴定,该娱乐会所损失共计人民币10574元,许某的损伤为轻微伤。案发后,郑某、张某、谢某共同赔偿该娱乐会所人民币28000元,取得谅解。谢某经郑某写信规劝于2013年4月1日向福鼎市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 另查明,郑某于2009年10月20日因犯开设赌场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2012年1月21日刑满释放。谢某于2009年10月20日因犯开设赌场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2011年3月17日刑满释放。 法院认为,郑某、张某、谢某无视国家法纪、社会公德,结伙在公共场所无端滋事、任意毁损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郑某、谢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本案罪行,属累犯,应从重处罚。谢某能自动投案,并如实供实罪行,属自首,可从轻处罚。郑某、张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有坦白情节,可从轻处罚。郑某规劝同案犯自首,可酌情从轻处罚。三人积极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取得谅解,亦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