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新闻网讯(记者邹挺毅)“租户未经我的同意,便把店面转租出去,我是不是可以起诉 ”11月6日,读者蔡女士向记者反映她的店面被人转租一事。 蔡女士说,她在市区新浦路前锋新村附近有一间店面,今年4月份,林某(女)找到她,说要租下这间店面做生意,她便同意了,双方在签订合同时书面约定不能转租。 事后,由于林某每次都准时支付租金,而蔡女士也没多在意。3个月后,蔡女士经过自家店面时,发现在店里做生意的不是林某,而是此前并未见过的付某夫妇。她赶紧给林某打电话,林某声称与付某夫妇是亲戚,委托他们来打理店面。听到林某的答复,蔡女士将信将疑,便又找到付某夫妇了解,得知林某未经她同意,以一季度3万元租金将店面转租。发现受骗,蔡女士报警求助,新桥派出所民警听完她的讲述,在征得调解意愿的情况下,三番五次找林某与付某夫妇劝说,最终在11月4日三方达成和解,林某同意退还12000元给付某,同时又支付4000元给蔡女士作为违约金。 对于上述纠纷,漳州市仁胜律师事务所曾晓明律师解释,我国《合同法》第224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按照该条规定,承租人只有经出租人同意才有权处分该租赁物,否则即无权处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