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新闻网讯(真坚 满荣)在卖淫嫖娼场所打工,尽管只是提供茶水,扫扫地,采购一些日常用品,但因协助组织卖淫嫖娼,也构成犯罪。11月18日,经芗城区检察院提起公诉,四川籍来漳打工人员谢某、吉某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和八个月,各缓刑一年,并各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2011年8月16日,从四川省叙永县来漳州务工的谢某、吉某受雇于程某等人(均已判决),在芗城区延安北路某大厦八楼桑拿休闲中心内,协助该中心从事卖淫嫖娼活动,为该中心打杂工,每月领取相应的工资。期间,谢某负责提供茶水并打扫卫生;吉某负责采购该中心的日常用品和促进性兴奋的药品。 去年8月24日,该卖淫场所被公安机关取缔,案发后,两人逃离漳州,直至2012年11月5日,谢某在四川省合江县被公安人员抓获;2013年1月25日,吉某见谢某被抓,经过思想斗争后,最终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法院审理认为,谢某、吉某协助组织他人卖淫,其行为均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鉴于谢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吉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均可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