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徐女士出国十天后回到家里发现,自己银行卡内的7万元存款不翼而飞了。郁闷的她将发卡银行诉至法院,要求返还存款。笔者昨日获悉,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就该案作出终审判决,认定银行未尽取款安全及风险防范义务,判决一次性支付徐女士7万元及相应利息。 去年9月12日,从国外回到家里的徐女士登录网上银行后发现银行卡密码被改。徐女士当即前往银行柜台查询,被告知账户余额为138.92元,和她出国前卡内余额相差了7万元。通过查询对账单,徐女士发现卡内存款被他人在江西省分4次提取2万元、分3次转账5万元,共计损失7万元。 同年12月24日,徐女士将发卡银行诉至法院。一审法院裁定银行承担80%的违约责任,其余损失由原告自行承担。徐女士和银行均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南平中院审理认为,银行对储户负有严格的保障储户资金安全义务。徐女士卡内的款项未经本人出示真卡即被他人提取,应视为银行未尽到取款安全及风险防范义务。银行亦无证据证明徐女士对存款被他人提取负有相应过错,不存在违约情形。 (兰礼源 朱敏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