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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市实施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暂行规定

  近日,宁德市政府办下发了《关于继续执行宁德市实施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明确了我市于2011年出台的《宁德市实施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暂行规定》有效期将延长一年,至2014年9月28日止。

  据悉,我市2011年出台的《宁德市实施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暂行规定》,对部门管理职能、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和产权的取得、产权登记、地价确定等内容作出详细规定。根据《规定》,城市纯住宅用地、纯办公用地的地下空间应作为停车场(库)及配电间等配套用房,不得作为商业、娱乐等营业性用途。商业办公综合用地的地下空间原则上不作为商业功能,确实需要作为商业功能的需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纯商业用地、经市政府批准的商业办公用地地下一层可用于商业、办公、娱乐、经营性停车场(库)等用途,其它层地下空间作为停车场(库)等配套设施。

  另外,《规定》中还指出,地下空间不得建设住宅、敬老院、托幼园所、学校、医院病房等项目。开发利用地下空间作为商场的,应进行统一管理,集中式经营,不得分割为小开间店面出售。

  与此同时,《规定》指出,用于国防、人民防空专用设施,防灾、城市基础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地下空间,其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依法采用划拨的方式。而独立开发的经营性地下空间建设项目,应采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的方式出让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对地下交通建设项目及附着项目开发的经营性地下空间,其使用权可以协议方式一并出让给取得地下交通建设项目的使用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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