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一套大三房抵押,找人借了10万元,结果房子却遭债主等人“连环转卖”。近日,海沧区一男子为此告上法庭,希望能够追回自己的房子。“务必警惕民间借贷担保陷阱。”法官说,如今民间借贷越来越红火,拿房子抵押担保的也越来越多。尽管房子价值远高于借款金额,但很多借款人为了借钱,还是签下委托公证书,将房子出售等相关权利全权委托给债主,为自己埋下了非常大的隐患。 愤怒:百万房子被J卖 2006年6月,林先生在海沧购买了一套房子,目前市场价已高达上百万元。购房后,为了向刘某借款10万元,2010年2月,他们双方到公证处办理了一份委托书公证,公证委托书载明林先生委托刘某“代为办理该商品房的相关手续,具体代理权限及范围包括代为出售该房产等”。 林先生原本以为,办理公证委托只是一个手续,以便让债权人安心借钱。但他没想到,自己只借了10万元,到最后房子竟然被债权人拿去卖掉了,而且还是以37万多元的价格J卖。更“巧”的是,买房人小赵又刚好是刘某的外甥。 凭借林先生签过字的公证书,2011年3月,小赵拿到了土地房屋权证。当时,林先生还住在自己的房子里,可产权却已经成了别人的。 无奈:诉讼期间又被卖 发现自己房子被卖后,林先生只好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依法确认刘某与小赵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无效。当时,法院很快就查明事实作出判决,认定刘某与小赵恶意串通,损害林先生的利益,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不过,让林先生意外和无奈的是,就在他起诉刘某期间,2012年6月,小赵竟然又将房子“转卖”了一次,以67万多元的价格成交,同年年底,房子就又一次被过户了,新的产权人变成了阿新。 曙光:一审判合同无效 近日,林先生再次起诉,这一次,他状告小赵与阿新,称他们也是恶意串通,在第一起案件诉讼期间恶意转移房产。 对此,阿新辩解说,他购买讼争房屋,属于“善意取得”,并非恶意串通。不过,关于购房过程,阿新的解释却是漏洞百出,不合常理。他说,曾去现场看房一次,不过居住何人“没有看清楚”,卫生间“大概有两个”,就连是否有装修,他也说“不清楚”。 近日,海沧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合同无效,要求被告配合,将产权变更登记至原告林先生名下。 解密
三大疑点戳穿谎言 最新一任的购房人阿新说自己是“善意取得”,那么,法官凭什么认定他们是恶意串通的呢 原来,法官通过仔细审查,发现了阿新的说法当中有三大疑点。首先,买房不看房,竟然说不清房子是否装修,也不知道卫生间有几个,这不合常理。 其次,双方也不约定逾期交房如何处理,即使过了交房时间,买方也不主张收房,这也明显有悖常理。 此外,法官还发现了另一个更大的漏洞,就是买房人阿新主张“已履行全部付款义务”。他称自己代小赵向银行还贷,结清“贷款总额520000元”。但是,小赵此前已经提前还贷8273.59元,所以阿新的结款余额显然不可能还是520000元。 法官说法
民间借贷警惕担保陷阱 “上述案件中,如果造假者心思再细一点,没有那三个疑点,恐怕法院也无法认定合同无效,房子就要归买房人阿新了,可见,通过房产借贷担保隐患极大。” 法官说,在现实生活中,许多债权人及高利贷公司利用借贷担保陷阱,套取担保房屋的案件时有发生,应引起高度重视。 在民间借贷中,很少对担保的房产进行公平、准确的评估,经常出现房产价值大大高于借款金额的情况。而且,委托书并不限制出卖的最低价格。这种委托书,既侵犯了借款人的合法利益,也不能保障出借人的债权,极易引发纠纷。 因此,法官建议,公证机构应当谨慎办理担保性委托书公证,对明知以非法借贷为目的的委托书公证,应当充分揭示其中的风险,切实保护老百姓的合法权益。此外,被侵害的产权人,应该及时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冻结房产的权属交易,防止房屋产权被再次转让。 律师说法
担保委托双方都有隐患 “很多时候,担保性委托书变成了委托人的‘卖身契’,对双方都有很大隐患。”福建信海律师事务所林敏辉律师说,根据我国《担保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但是,以委托书方式追债的,出借人可以不经协商,直接出卖委托人的房产用于抵债,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必然受到侵犯。另一方面,委托人可以单方随时撤销、变更委托书,让受托人手中的委托书变成一张废纸,出借人无法在其不还款时实现卖房抵债的目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