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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修车厂炸药爆炸致12死 第一被告人获死缓

龙岩修车厂炸药爆炸致12死 第一被告人获死缓
龙岩修车厂炸药爆炸致12死 第一被告人获死缓

  台海网 12月4日讯(海峡导报记者 康泽辉 李贵荣 通讯员 陈立烽 谢林昌文/图)昨日上午,新罗区雁石镇“4·15”特大爆炸案在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第一被告人陈钦荣一审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去年4月15日10时28分,龙岩新罗区雁石镇聚荣公司修车厂发生炸药爆炸事故。修车厂两层楼被炸成废墟,紧邻修车厂的一个煤矿厂宿舍,也被炸损毁。事故共造成12人死亡,多人受伤。

  引发“4·15”特大爆炸案的,是非法储存在聚荣公司修车厂仓库内的炸药。

  被告人陈钦荣,即修车厂的老板,非法储存炸药,“将雷管和炸药放在一起,天气热,雷管自燃,引发爆炸”。 据透露,当时仓库内包含被非法截留的正规炸药19箱、雷管60发、土制炸药42件。爆炸造成9人当场死亡、多人受伤、3人失踪(后被证实死亡),直接损失1982543元。

  那么,炸药从何而来 据悉,被告人陈钦荣作为福建煤电股份有限公司苏一煤矿综采十队承包人,与苏一煤矿签订了+248水平矿井(俗称东矿250)的《井下工程承包合同》,其间陈钦荣等十三名被告人非法买卖、运输、储存炸药。

  此外,陈钦荣还侵吞国有煤炭4017.93吨,价值1723691.97元,在苏一煤矿下令停止东矿250采掘活动后,陈钦荣等十名被告人又非法采煤炭3595.16吨,价值人民币2157000元。

  经查,被告人陈钦荣作为煤矿综采承包人期间,与其他十三名被告人非法买卖、运输、储存30箱(720千克)至132箱(3168千克)不等的炸药。

  法院经审理认为,第一被告人陈钦荣犯非法买卖、运输、储存爆炸物罪,犯非法采矿罪,犯贪污罪,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万元、罚金人民币50万元。

  其余14名同案人分别以非法买卖、运输、储存爆炸物罪,非法采矿罪,被判处无期徒刑至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不等的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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