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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市民政局:社会组织收费须公布标准

  今后,社会组织要进行收费时,都应在收费场所或方便阅知又不易损坏的位置设立公示牌,做到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合法、标示醒目、字迹清晰。近日,宁德市民政局下发通知,要求进一步规范社会组织服务和收费行为,坚决防止和纠正以不当方式发展会员等违规行为。

  严禁利用评比、表彰活动变相收费

  通知明确,要严格规范行业协会及相关社会团体的服务和收费行为,坚决防止和纠正以不当方式发展会员、摊派收费、搭车收费、搞指定服务强行收费、利用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变相收取费用等违规行为。

  主要将加强和规范社会团体收取会费、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营服务性收费等收费行为。其中,社会团体收取会费,要严格按照相关要求,经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无记名投票表决通过后,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和财政部门备案。

  此外,通知还明确,社会团体收取不具有强制性、垄断性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应当遵循自愿、公平、公开的原则,不得强制服务和强制收费,不得转包或委托与社会团体负责人有直接利益关系的企业、事业单位实施。收费标准应向社会公示。

  收费标准须向社会公示

  通知提出,社会组织(包括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应建立和完善收费公示制度,遵循“谁收费、谁公示”的原则,明确收费公示的种类、内容和方式。

  公示内容包括,收费单位、服务内容、收费项目和标准、计量单位、政策依据(授权单位名称、批准机关及文号、优惠措施等)、收费单位监督电话、价格部门投诉举报电话“12358”等。公示内容不能随意更改、删减。公示实行动态管理,对变更的收费项目和标准,要及时变更公示内容。除经批准的大范围的收费项目或标准调整外,对代履行行政事业性收费或经营服务性收费,各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及时变更收费许可证或收费证,并在变更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公示内容的变更。对未实行收费证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各收费单位应在文件公布或收到文件7个工作日内完成公示内容的变更。

  根据通知,收费公示遵循“谁收费、谁公示”的原则。经批准委托代收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应按规定由代收单位负责公示。收费公示可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可在社会组织办公场所设立公示栏、公示牌、价目表(册)(统称为“公示牌”);有条件的可设立电子显示屏、电子触摸屏、灯箱屏等方式公示;有网站的应在其网站上醒目位置公示规定的收费内容。公示牌的设立要以“看得清、留得住、易更改”为原则,做到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合法、标示醒目、字迹清晰,长期固定设置在收费场所或方便群众阅知又不易损坏的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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