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3月间,六旬老汉罗某为自家毛竹林的发展,携带油锯、柴刀等工具,到位于清流县嵩口镇嵩口村“亭子上”山场两片自留山毛竹林内砍伐杉木,欲拿回家做家俱。经林业技术人员鉴定,罗某砍伐杉木147株,计立木材积为18.85立方米。2013年6月,被告人罗某到清流县公安局嵩口森林派出所投案自首。 清流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罗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砍伐林木计立木材积为18.85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其犯罪后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据此,判处罗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评析:根据法律规定,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擅自砍伐林木数量较大的,以滥发林木罪定罪处罚。本案中,被告人罗某虽然砍伐的是其自留山上的林木,但由于未办理采伐许可证,并砍伐数量较大,已构成滥发林木罪。一些村民法律意识相对薄弱,认为自家林木可以随意砍伐,殊不知糊里糊涂就触犯了法律,今年清流法院已受理此类案件多起,5人因无证砍伐自家林木被判刑。在此,笔者提醒大家,采伐林木前,即使采伐的是自家林木,也一定要向当地林业主管部门申请采伐许可证,并按许可证规定的地点、期限、树种、林种、面积、蓄积等进行合法采伐。 熊中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