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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出台新规 保障低保金按月发放禁止干部代领

  海都网—海峡都市报讯(海都网记者 阙文龙) 当物价上涨到一定程度时,要向低保户发放补助,并禁止村(居)干部代为保管或领取。记者昨日获悉,福州市政府近日出台的《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对此作了明确规定。

  据悉,现阶段福州市城市居民低保标准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33%~40%确定;农村低保标准按不低于省定标准;农村五保供养标准按照不低于当地农村居民家庭上年度人均生活消费支出的70%确定。凡认为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都可以直接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低保申请。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将低保金直接支付到保障家庭账户上,原则上按月发放到位。禁止村(居)干部代为保管或领取低保金,严禁截留、套取、挪用或二次分配低保金。

  《意见》透露,当cpi(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同比涨幅达到2%或食品类消费价格同比涨幅达到5%时,启动联动机制,每人每月补助50元;同期食品类消费价格涨幅超过5%的,每超过1个百分点,每人每月增加补助10元。

  该《意见》指出,对在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工作人员,要依纪依法追究责任。骗取低保金的人员,除追回钱款外,还要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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