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后,宁德市城镇参保人员在受到他人伤害且面临无人承担医疗费用支出时,可由医保基金先行支付费用。日前,市人社局转发了《福建省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明确我市正式开始执行这一规定。 申请对象须符合一定条件 据悉,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是指由于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参保人员伤病,其医疗费用应当由第三人按照确定的责任大小依法承担,但由于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包括城镇职工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再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向参保人员或第三人追偿的制度。 需要注意的是,参保人员超过第三人责任部分的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照规定支付。若参保人员发生的相关费用不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不纳入暂行办法实施范围。 暂行办法中明确,可以申请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对象为,我省行政区域内已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并正常缴费的职工或者居民,并符合以下条件:由于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伤病的;该伤病不构成工伤;应当由第三人依法支付的医疗费用,经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认定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 可向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申请 符合上述条件的职工或者居民在医疗终结后,个人可向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书面申请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 根据暂行办法,参保人申请先行支付,需向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供以下材料:《福建省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申请审批表》;申请人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的原件、复印件,属于代理人代办申请的,应提供代理人与申请人关系证明,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第三人侵权导致伤病有关证明材料,以及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证明材料;医疗费用原始票据等证据,包括医疗机构盖章的医院票据、医疗费用汇总清单以及长短医嘱原件复印件,门诊病历原件及复印件,出院小结,本人银行账号等;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需要的其他材料。 第三人逾期不偿还可提起诉讼 暂行办法中同时规定,医保基金在先行支付后,应由医保经办机构负责依法对医保基金开展追偿工作。如果出现个人拒不退还或第三人逾期不偿还的情况,医保经办机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追偿工作分为,向参保人员追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知道个人已经从第三人获得医疗费用的,应书面通知个人将资金退还给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个人拒不退还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从以后支付的相关待遇中扣减其应当退还的数额,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向第三人追偿。个人依法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先行支付医疗费用后,政府相关部门确定了第三人责任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先向第三人追偿应当由第三人按照确定责任大小依法偿还先行支付数额中的相应部分。第三人逾期不偿还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