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8月初,霞浦县某机关单位退休干部孙某因病过世,政府发给其退休抚恤金、丧葬费、困难补助及当月工资合计10万余元。然而,这笔钱却引起孙某的三个儿子与继母的家庭内战,继母最终将三子一同告上法庭。 2000年8月份,孙某和陈女士登记结婚,年近半百的孙某之前有过一段婚姻,他与前妻生育了三男一女,四人都已成家。孙某和陈女士结婚后,两口子与四个子女分开生活,夫妻俩未再生育子女。 今年8月初,孙某病逝后,政府发放了106143元(含其退休抚恤金、丧葬费、困难补助等款项),陈女士及孙某长子履行领取手续后,陈女士领取6143元现金,其余10万元为现金支票,由孙某长子负责领取并保管。 陈女士与孙某长子等人办好孙某的丧葬事宜后,逾六旬的陈女士要求三兄弟给付其丈夫的抚恤金等钱款,三兄弟予以拒绝。多次沟通无果,陈女士将三兄弟告上法庭,请求依法三被告归还原告应得孙某病逝的抚恤金份额50000元。 霞浦法院审理认为,孙某生前退休抚恤金共91290元,属于原告及孙某的子女共同共有的财产。孙某丧葬费6510元,属于政府补助原告及孙某的子女办理孙某丧事的费用。困难补助费5580元,应为补助孙某的家庭成员,但原告与孙某再婚后系夫妻俩与子女分开生活,因此,该款确定为补助原告个人。孙某生前工资为2763元,该款从法定的角度应确定为孙某的遗产,考虑到原告与孙某共同生活期间,主要的生活来源系孙某的退休工资,因此,酌情确定该款属原告陈女士个人所有。 被告等人在办理孙某的丧事中支出丧葬费用51857元。退休抚恤金91290元及丧葬费6510元属于原告及孙某的四个子女按份共同共有,扣除已实际支付的丧葬费用51857元,余额为45943元,原告及孙某的四个子女每人拥有9189元。而困难补助费5580元及当月工资2763元,酌情确定属于原告个人所有。因此原告应享有抚恤金及其它款项17532元,扣除之前原告已领取6143元,原告仍有抚恤金11389元在被告处,三被告应予以支付。故判决三被告返还原告陈女士11389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