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流县居民王某,平时喜好喝上几口小酒。2013年6月23日的晚上,王某与友人相聚。酒过三巡,席近尾声,王某骑车回家。凌晨1时,王某驾驶的无牌普通二轮摩托车与黄某停放在路边的货车尾部相撞。两车损害,王某倒地受伤。路人见后报警。民警赶到事发现场调查处理时发现王某涉嫌醉酒驾车。随后,民警对已被送至医院救护的王某进行采取血样待检。经福建闽西司法鉴定所鉴定,王某血样中酒精含量185.72mg/100ml。7月15日,清流公安局对王某立案调查,16日,王某接到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清流公安局投案。 本案经清流检察院以王某涉嫌危险驾驶罪提起公诉,2013年11月13日,清流法院认定王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并依法判处王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评析:自刑法修正案八设立危险驾驶罪以来,酒后驾车的形势有所遏制,然而仍时有发生醉酒驾车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发生。饮酒应适度,酒后不驾车已成为人们的普遍认识,却不是每个人都能克制。过于自信自身酒量,认为酒后仍有能力驾车,却不知一时的酒精上脑,可造成车毁人伤;心怀侥幸深夜醉驾,可能不会遇见警察的设卡排查,却使得自身处于危险之中,危及他人。 王 颖 王晓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