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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市见义勇为人员新规:牺牲一次性补助8万元

  今后,宁德市见义勇为人员,因见义勇为牺牲的,将一次性发放家庭补助8万元。根据市政府近日印发的《宁德市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管理规定》,我市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属,不仅能够得到相应标准的表彰奖励,还能享有住房、就学等多重保障。

  见义勇为牺牲

  发放补助8万元

  根据规定,市见义勇为人员的表彰奖励按照以下标准执行:被市政府授予“见义勇为模范(群体)”荣誉称号的,每人奖励3万元;被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工作委员会授予“见义勇为先进个人(群体)”荣誉称号的,按以下标准给予嘉奖:一等奖2万元,二等奖1万元,三等奖5000元;因见义勇为牺牲的,一次性发放家庭补助8万元。

  县(市、区)政府授予“见义勇为模范(群体)”荣誉称号的,奖金每人不少于5000元。

  另外,见义勇为牺牲人员区分不同情形,还能享受相应的抚恤待遇。其中,被确认为革命烈士的,其抚恤参照《福建省拥军优属条例》的相关规定执行。按照条例中的相关规定,将按一百个月工资的标准给烈士遗属发放一次性抚恤金。

  未被确认为革命烈士,认定为因公(工)牺牲(死亡)的,按照国家有关因公(工)牺牲(死亡)的规定办理并享受相关抚恤待遇。

  见义勇为牺牲人员不符合烈士评定条件、不属于因公(工)牺牲、视同工伤情形的,按照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40个月中国人民解放军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发放一次性抚恤金。

  见义勇为治疗期间

  工资等福利待遇不变

  对于见义勇为负伤人员,医疗机构将建立绿色通道,坚持“先救治、后收费”的原则,采取积极措施进行救治。对急危重症的,将优先救治。

  规定明确,见义勇为负伤人员在治疗期间,其工资、奖金和福利待遇不变。其救治期间的医疗费用属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对象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结算。相关费用不在医保、工伤保险目录范围的,有工作单位的由其所在工作单位承担;无工作单位的,由医疗机构先行垫付,在医疗机构给予适当减免后,由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见义勇为专项经费中支付。

  对无收入、生活困难的见义勇为受伤人员,住院治疗期间,见义勇为发生地县级政府按照每月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给予发放生活补助。见义勇为伤残人员不能从事原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其工作岗位,非因法定事由,不得辞退或者解除劳动(聘用)合同。

  见义勇为人员家庭

  优先解决住房困难

  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属,在就学、住房、就业等方面,也能得到相应的保障。

  根据规定,见义勇为牺牲或致残人员的子女进入公办幼儿园,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接收。在义务教育阶段按照就近入学的原则安排在公办学校就读;在公办高中及地方普通高等学校就读期间免收学费。对获得市级以上表彰的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子女在中考中给予加分照顾。

  因见义勇为牺牲或伤残丧失劳动能力及享受城乡低保的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子女,可提供小学至普通高等学校就读期间的教育资助(即助学金),标准为:小学每学年600元;初中每学年800元;高中每学年1000元;大学每学年4000元;研究生每学年5000元。

  见义勇为人员或其子女在中职学校就读的,优先享受国家助学金。

  与此同时,我市将优先解决中低收入见义勇为人员家庭的住房困难,见义勇为牺牲人员的配偶、生前抚(扶)养的其他家属或者因见义勇为伤残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没有住房的,各县(市、区)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减免租金的租赁用房。

  另外,见义勇为伤残人员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但未就业的,优先帮扶其就业。对符合城乡低保条件的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庭,应按有关规定纳入低保范围,做到应保尽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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