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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救助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至少1人就业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2日就《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14年2月7日。《意见稿》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确保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零就业”家庭,至少有一人就业。

  《意见稿》规定,国家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规定对批准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按月发给最低生活保障金;规定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实行定期核查、动态管理。

  《意见稿》规定,国家对符合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给予住房救助;明确住房救助通过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农村危房改造等方式实施。

  《意见稿》规定,国家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有劳动能力并处于失业状态的成员,通过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公益性岗位安置等办法,给予就业救助;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确保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零就业”家庭,至少有一人就业;规定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有劳动能力但未就业的成员,应当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介绍的工作,无正当理由,连续3次拒绝接受介绍工作的,由民政部门减发或者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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