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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代表行贿四医生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

漳州新闻网讯(周惠珍 满荣)采用不正当销售行为,向医生行贿,1月6日,经芗城区检察院提起公诉,叶某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缓刑1年。

叶某系重庆某制药有限责任公司员工,负责漳州地区的药品销售工作,为增加销售量,叶某采取向医院医生行贿的手段,2008年至2010年间,先后送给漳州某医院4名医务人员药品回扣17800元。2013年3月22日,因案发叶某被采取强制措施并被刑事立案侦查。

法院审理认为:叶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财物计人民币17800元,其行为已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应予以追究其刑事责任。但鉴于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案犯罪事实,且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可以减轻处罚,具有无前科劣迹、主观恶性小、有悔罪表现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所以最终对被告人判处缓刑。

法律解释: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2006年6月29日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六》第7条,取消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罪名,修改为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该罪主观目的是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就行贿方而言,旨在通过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谋取高于其提供的商品、劳务服务所应得的公平利润,其动机还可能是为了垄断市场、排除竞争对手,最终进行垄断经营,谋取暴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根据上面的规定,行贿“数额较大”时,即构成该罪。何谓“数额较大”,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以财物,个人行贿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单位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因此,有上述行为的,向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1万元以上的,即要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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