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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改善城市交通 龙岩市将施行交通影响评价管理

  八类项目应开展交通影响评价

  根据《办法》规定,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应根据建设项目所在地区的土地利用和交通系统状况,评价建设项目新生成交通需求对评价范围内交通系统运行的影响,并根据交通影响的程度对评价范围内交通系统以及建设项目选址、规模、设计方案,提出分析结论与改善建议。

  据王友平介绍,八类建设项目报建阶段应启动交通影响评价:一为住宅、商业、服务、办公类建设项目,龙岩中心城区主城区住宅类项目新增建筑面积大于或等于5万平方米,商业、服务、办公类项目新增建筑面积大于或等于2万平方米,中心城区主城区外的其他区域住宅类项目新增建筑面积大于或等于8万平方米,商业、服务、办公类项目新增建筑面积大于或等于5万平方米;二为新增配建机动车停车泊位100个以上(含100个)的场馆与园林类建设项目;三为单独报建的学校类建设项目;四为交通生成量大的交通类建设项目(火车站、汽车站、公交枢纽站、公交首末站、物流园区等)、100个泊位及以上的大型停车场等城市交通设施项目;五为二级及以上医院建设项目、新增配建机动车停车泊位大于等于100个的疗养院建设项目;六为涉及改变用地性质或增容的改扩建项目按一至五类项目标准的50%;七为混合类的建设项目,其总建筑面积或指标达到一至五类项目所含标准涉及建设项目任一类的启动阈值;八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认为需要编制交通影响评价的其他项目。

  项目实施的前置条件

  针对不同类型开发项目,《办法》规定了相应的实施阶段、责任主体和编制要求,保障项目在各阶段都有与之相匹配的实施要求,并对项目后续阶段是否编制交通评价做出明确的说明,保障项目连续性。

  据悉,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实施阶段分为选址或出具规划条件阶段和报建阶段。责任主体在编制《交通影响评价报告》时,应当委托具备城市规划相应资质的机构或具有相应资质的交通咨询机构来完成。

  王友平告诉记者,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报告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审查,重要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报告应会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共同审查论证。评价报告及审查结论应作为设定规划条件和审批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重要依据之一,并作为项目实施的前置条件。对应进行交通影响评价而未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的,或未通过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的,依法不得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交通影响评价报告编制单位如采用虚假数据,进行虚假预测、虚假评价的,须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王友平如是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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