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罪被羁押的经济困难公民,在申请国家赔偿时可获法律援助;紧急或者特殊情况下,法律援助机构可先给予法律援助,事后补办有关手续……记者从市司法局获悉,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近日联合出台意见,保障困难群众及时获得国家赔偿法律援助。 据市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介绍,在人民法院办理的国家赔偿案件中,申请国家赔偿的公民多属弱势群体,身陷经济困难和法律知识缺乏双重困境,亟需获得法律援助。根据意见,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时以书面方式告知申请国家赔偿的公民,如果经济困难可以向赔偿义务机关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该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法律援助人员帮助申请国家赔偿的经济困难公民打官司,不得收取任何费用,经费全部由政府“买单”。符合上述援助条件的当事人,只需携带身份证明、经济困难证明、相关案情材料等基本资料,提出援助申请就行了。意见要求,法律援助机构对公民提出的国家赔偿法律援助申请,要尽可能缩短审查时间,提高工作效率;对无罪被羁押的公民申请国家赔偿,经人民法院确认其无经济来源的,可以认定赔偿请求人符合经济困难标准;对申请事项具有法定紧急或者特殊情况的,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先行给予法律援助,事后补办有关手续。 此外,意见中还指出,人民法院和法律援助机构要引导法律援助人员选择对赔偿请求人最有利的方式解决纠纷,对于案情简单、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案件,根据赔偿请求人意愿,尽量采用调解方式处理,努力实现案结事了。(记者 林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