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取得医师资格,也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霞浦赤脚医生卓某某行医致一人死亡案日前在霞浦法院审结。被告人卓某某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经查明,卓某某未取得医师资格,也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从1998年起,卓某某在霞浦县松城街道松新街家中开设诊所,从事医疗活动。 2012年8月12日上午7时许,卓某某在其诊所内,为患者兰某某实施静脉输液,期间,兰某某脸色开始发黑,无法坐立。卓某某为兰某某实施应急抢救,并拨打120求救。10分钟后,120医生到现场抢救,约过30分钟,兰某某经抢救,还是回天乏术,不幸死亡。 案发当日,卓某某向霞浦县公安局投案。随后霞浦公安、卫生等多部门介入取证调查。经湖北同济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及宁德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被害人兰某某符合在输液过程中因药物(头孢曲松)过敏性休克而死亡,卓某某的医疗行为与被害人兰某某死亡后果存在主要因果关系。案发后,卓某某共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人民币25万元,并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 霞浦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卓某某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明知自己不具备行医资格,却在家中私设诊所,非法从事医疗业务活动,造成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卓某某在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为自首,且已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依法予以减轻处罚。根据本案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故作出如上判决。 (记者 陈翊群 通讯员 林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