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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办产权抵押登记 抵押行为是否有效?

  案例 张某以投资需要资金为由向老乡李某借款人民币30万元,并承诺在一年内将本金归还,还以张某在城关的套房做抵押,约定在李某将款目交给张某后的第二天,张某将房屋产权证书交付给李某。李某以为张某以套房做抵押,到期若张某无力还款,还有套房可以拍卖,于是李某很干脆就将30万元人民币以汇款方式汇到张某账上。1年期限到了以后,张某因投资亏损无力偿还借款,李某便以双方有房子做抵押,要求拍卖张某的房子用拍卖款来还钱。请问:张某与李某的借款关系属于双方口头约定以房子做抵押,但是只交付房产证,这样的抵押行为是否受法律保护

  律师评析 福建宽达(福清)律师事务所陈纪豹主任律师评析:法律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张某、李某之间的借贷关系受法律的保护,但是抵押权是不成立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因此,本案中张某的抵押行为未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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