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未提供正常劳动,公司仍应支付工资,这是政和县人民法院已审结的一起劳动争议案。笔者昨日获悉,此案判决后,原、被告均服判,未提起上诉。 某公司于2007年1月招聘叶某为业务员,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方约定叶某的工资为:基本工资每月300元,加按业务量提取的佣金。叶某一直工作至2010年1月份。从2010年2月开始,公司未给叶某发放工资,亦未解除双方劳动关系。2012年1月16日,叶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每月600元支付2009年6月至2011年12月的工资21600元,仲裁委裁决支持叶某的请求。某公司不服裁决,遂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叶某从2007年起进入某公司工作,双方虽未按法律规定订立劳动合同,但根据《劳动合同法》,视为双方建立了事实劳动关系,某公司负有向叶某支付劳动工资的义务。叶某从2010年2月开始长期未提供正常劳动,而用人单位又未实际支付劳动报酬,他们之间已没有实际劳动权利义务内容,单位可以行使单方解除权。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未解除,即使员工与用人单位“长期两不找”,单位仍有支付工资的义务。 法官提醒,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劳动关系的解除,应当依照法定程序,且用人单位还必须履行相关的法律义务及附随义务,如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