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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溪:用顾客复印件办卡 保险业务员获刑罚

  今年33岁的吴某是尤溪中仙人。2009年至2012年间,吴某在一家人寿保险公司尤溪支公司工作。任职期间,吴某借给顾客陈某办理保险业务时,留存了陈某的身份证复印件。2009年,吴某私自利用客户陈某的身份证复印件,并虚构陈某为福建闽通长运股份有限公司职工,私刻“福建闽通长运股份有限公司”公章在资信证明上盖章,办理了某银行信用卡一张供其个人使用。截至2012年1月11日,该信用卡账户透支9个月,累计金额近5000元。2012年1月11日,吴某因未在规定期限内还款,某银行尤溪支行向陈某发出催款通知书。陈某收到催款通知书非常惊讶,“自己从没办过某银行信用卡啊,怎么会透支呢 ”陈某立即到某银行尤溪支行查询,结果发现,吴某冒用自己名义办理了信用卡。

  尤溪法院审理认为,吴某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鉴于吴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吴某案发后已还清信用卡欠款本息,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吴某曾因犯抢劫罪被判刑,应酌情从重处罚。尤溪法院一审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吴某拘役5个月,缓刑8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评析:吴某的行为不仅触犯了刑法,还侵犯了陈某的隐私权和相关民事权益。如果因为吴某冒用陈某名义透支信用卡,影响了陈某的诚信记录,使其被银行列入欠款黑名单,导致其今后进行贷款等金融活动时受限,造成经济损失的,陈某可以起诉吴某及其所属保险公司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此外,陈某也可以起诉银行,要求消除不良信用记录。因为信用卡被盗用、冒用,也有银行未尽审查义务的原因。在此,笔者提醒大家,无论办理何种业务,市民如需留存身份证复印件,应在上面标明用途。同时,在身份证复印件上标注用途时,最好将文字分成三行,标注可以与身份证信息有交叉,但不要遮住身份证数字和姓名。每行标注末尾,要划线截止,避免被人在后面添字。

  曾玉水 王晓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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