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林某、陈某、吴某犯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一年。禁止被告人林某、陈某、吴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互相来往接触。”近日,在清流法院的审判法庭上,少年庭法官向未成年人被告人林某等3人宣读了“接触同案犯禁止令”判决。 被告人林某等3人均系未成年人,辍学后经常聚在一起。因此前林某的朋友外号叫“鹅熊”的人被邱某“欺负”,林某想找邱某“算账”,但一直找不到邱某。2013年8月,林某遇到与邱某经常在一起的陈某乙后,马上叫来陈某、吴某、邹某(另案处理)对陈某乙拳打脚踢,邹某用一把西餐刀将陈某乙捅伤致轻伤一级。 清流法院审理认为,3被告人辍学后经常纠集在一起并常和社会上一些不良青年交往,因哥们义气为一点小事而随意殴打他人,最终走上犯罪的道路,但3被告人均系未成年人,本着“预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可以适用缓刑。同时,依据《刑法修正案(八)》第二条“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之规定,依法对3被告人作出在缓刑期内不得互相接触的禁止令。 “法院判决同案犯禁止接触不是为了惩罚他们,而是为了更好地保障他们健康成长,更好地预防重新犯罪。”据少年庭法官介绍,这是该院发出的第4份禁止令,从《刑法修正案(八)》实施以来,该院已向7人作出“接触禁止令”或者“网吧禁止令”,同时加强对“缓刑禁止令”执行情况的监督,目前无一未成年人重新犯罪。 范招玉 熊中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