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2012年10月,曹某等人在宁化曹坊乡某林场装运非法收购的木材时被林业站工作人员当场查获,并被罚款1000元。林业站工作人员在将曹某及运输木材的车辆带往林业站接受处理的途中,遇到曹某同伙被告人曹某金、曹某军、曹某良等纠集的十余人使用暴力威胁的手段阻拦、殴打工作人员后将罚款1000元要回,并强行将运输木材的车辆开走。在窜至坪上村时,遇到曹坊乡政府与曹坊林业站工作人员组成的林业执法小组阻拦,被告人明知是政府工作人员仍然采取暴力方式殴打现场参与林业执法的工作人员,经伤情鉴定,其中一名工作人员的伤情为轻微伤二级。 审理:宁化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曹某金、曹某军、曹某良明知是国家工作人员执法的情况下,仍然以暴力、威胁等方法抢回被扣车辆等财物,并公然对抗国家工作人员正常执法活动,打伤国家工作人员,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2013年8月5日,三名被告人被宁化法院分别以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九个月不等的刑罚。 评析:被告人曹某金等人暴力取回被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查扣,但属于自己或自己经手管理的车辆等财物,不能推定被告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因此,三名被告人的行为不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不能以抢劫罪予以刑罚制裁。但被告人为了逃避相关行政处罚,用暴力方法劫取被国家行政机关查扣的财产,已经侵犯了国家机关正常的公务活动,又打伤国家工作人员,其行为均已构成妨害公务罪,故依法处罚。(廖国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