瘾君子宾馆吸毒为寻刺激,竟点燃被褥,结果酿成火灾,日前,古田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放火案,被告人郑某以放火罪被判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20日晚22时许,郑某让朋友帮其在古田县城西街道登记一宾馆入住。次日凌晨1时许,郑某在该房内用打火机点火吸食冰毒时,突然感觉火不够大、不刺激,便“突发其想”用打火机点燃床上棉被,以被子烧着的火来吸毒,致使火势蔓延,浓烟弥漫宾馆过道,后被工作人员及时发现扑灭。 在此期间,郑某眼看火势变大仍然不报警,甚至不让他人进屋,一度阻挠他人救火,后逃离现场,致使房间内的电器、床上用品、家具等物品被烧毁。经古田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烧毁物品价值共计人民币13717元。案发后郑某通过亲属赔偿宾馆经营者经济损失人民币13700元,取得谅解。 另据查明,郑某于2006年11月6日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7年8月16日刑满释放后,同年12月28日郑某又因犯抢劫罪、抢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12年12月20日刑满释放。两次“锒铛入狱”并未让郑某有所收敛,2013年4月10日,郑某因吸食毒品冰毒被古田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 同时,据郑某的家人反映,郑某吸毒后言行反常、脾气暴躁,甚至有殴打父亲的行为。2013年5月1日,家人发现其吸毒后把自己关在房内自言自语、举止呆滞,家人不堪忍受遂报警。 法院认为,郑某为吸毒而放火焚烧他人财物,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价值人民币13717元,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同时,郑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罪,系累犯,且为吸毒而实施犯罪,依法应从重处罚,但鉴于郑某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古田县人民法院作出上述判决。(记者 夏岩缘 通讯员 曾鸣 黄晓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