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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消法》明确消费者拥有优先退货权

  商品和服务的质量,关系消费者的日常生活,涉及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从市工商部门和消委会受理的申诉投诉案件看,大部分是有关商品和服务质量的案件。 “三包”规定是实现产品质量担保的一种方式,指的是修理、更换、退货。

  自1985年《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出台以来,有关行政部门按照产品不同属性分别制定了一些“三包”规定,如:移动电话、固定电话、微型计算机、家用视听产品、农机等,这些规定在解决消费者与经营者消费纠纷中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社会发展,“三包”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如覆盖范围过窄、退货时限过短、有些商品实行“三包”的限制条件过多、折旧费收取过高等。

  案例:

  电器故障反复维修 商家拒不退货

  消费者缪女士于2012年10月4日购买了一台康佳彩电,价值4500元,2013年8月出现杂音寄回厂家,检测结果为主板坏了,维修了2个月还是不能正常使用,继续维修。后来寄回厂家维修了两个月,一直都没有修好,要求商家给予换货,被商家拒绝。

  消费者吴先生2012年7月20日购买立式科隆空调,2013年6月底出现故障,不能制冷,至今多次联系商家和全国售后以及当地售后,已经维修了四次,仍没有没有解决故障。像缪女士和吴先生这类电器出现故障,反复维修的例子还有很多。

  解读:

  明确规定消费者优先退货权

  新《消法》明确规定了消费者优先退货权,商家再也不能像上述案例那样以各种借口推诿,拒不退货。市消委会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三包规定是实现产品质量担保的一种方式。新《消法》规定消费者自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内退货,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情况下,无论该质量问题是否严重(或者发生故障)到符合解除合同条件,消费者都可以要求退货。比起原消法规定“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当更换或退货”进一步明确了消费者的优先退货权。同时又规定了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也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记者 王东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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