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人帮忙代购物品,对方既没有购物,钱也不还,双方因此引发纠纷,当场持菜刀将对方砍伤。这一幕发生在霞浦。 日前,霞浦县人民法院审结这起故意伤害案,被告人汤某文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汤某文先前叫阮某华代为购物,但阮某华既未购物亦不还款,遂觉不满。2013年7月28日19时许,汤某文见阮某华路经霞浦县溪南镇某宾馆门前,即持菜刀追砍阮某华至该宾馆二楼楼梯口,砍伤阮某华左手臂等部位,致阮某华骨折。案发后,经霞浦县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检验鉴定,被害人阮某华的伤情构成轻伤。 2013年9月16日,被告人汤某文向霞浦县公安局投案。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汤某文因琐事持刀砍伤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汤某文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予从重处罚。被告人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予从轻处罚。根据本案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作出如上判决。(记者 陈翊群 通讯员 曾松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