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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新规本月实施 工作中暑有望申请工伤

厦门新出台的《厦门市工伤保险费补缴确认管理规定》,本月开始实施。根据规定,单位为员工补缴工伤保险费后,受伤员工也可享受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

导报日前关于该政策的报道,引起了许多读者关注。昨日,为方便读者咨询问题,导报特邀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处专家黄勇执掌本报权威在线。此外,有问题需咨询的读者,还可致电厦门市劳动保障热线12333咨询。

补缴工伤保险 还需缴纳滞纳金

林女士:我们是一家私人企业,之前没有为员工缴交工伤保险。按照这次出台补缴新政,如果我们进行补缴,需补缴哪些部分

答:按照规定,用人单位补缴工伤保险费,应包括用人单位所有未参保职工及其未参保期间应缴纳的全部工伤保险费、滞纳金。

用人单位2011年1月1日前入职的未参保职工,其工伤保险费从2011年1月1日起补缴;2011年1月1日后入职的未参保职工,其工伤保险费从入职之当月起补缴。工伤保险费的滞纳金,以按月缴纳工伤保险费为基准,次月起按《社会保险法》规定按日加收滞纳金,以此类推。

用人单位补缴工伤保险费后,应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职工待遇资格确认,并提供相关材料。

用人单位拒赔 可申请先行支付

高女士:家人发生工伤,单位不仅没有为其缴交工伤保险,甚至事故发生后不负责任,拒绝支付高额医疗费用及赔偿金,要怎么办

答:按照《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中的先行支付范围规定,如果用人单位不支付或者第三人不支付或无法支付工伤医疗费的,工伤职工可以依照规定,向社保机构申请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社保经办机构在审核材料后,先行支付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待遇项目。这样可以保障工伤职工的工伤待遇,不至于耽误治疗。

不过,符合条件的工伤职工在申请先行支付后,需书面承诺,先行支付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进行追偿。

申请补缴 不影响个人工伤待遇

龙先生:我今年3月份受伤,目前已经申请工伤认定,还没拿到工伤鉴定书。如果让单位进行工伤保险补缴,是否会影响到个人工伤待遇

答:厦门市出台《厦门市工伤保险费补缴确认管理规定》,最主要的目的是维护工伤员工的权益,同时也可以分散用人单位风险。申请工伤保险费补缴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分别按规定支付工伤待遇,工伤职工个人总的工伤待遇不受影响。

补缴前的工伤待遇,由用人单位全部负责支付。补缴后的工伤待遇,按规定该由工伤基金支付的由基金进行支付,该由用人单位支付的由用人单位支付。这样一来,对工伤员工的待遇,反而更有保障。

高温引起中暑 可申请工伤认定

洪女士:现在天气越来越热了,如果高温天气作业时引起中暑,能否算工伤

答:安监总局、卫生部、人保部、全国总工会日前联合修订并起草了《防暑降温措施暂行办法》,目前意见征集已结束。依照新《办法》,劳动者因高温天气作业引起中暑的,有望申请工伤认定。因高温作业引起中暑的,经诊断为职业病且经认定为工伤的,可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停工留薪期间 单位需照付工资

潘先生:朋友在工厂受伤,之前单位没有为其缴交工伤保险,事后才补缴。请问朋友工伤治疗期间,单位需要照付工资吗

答: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后,需要暂停工作进行治疗,可以在一定期限内继续享受原工资福利待遇。这个期限即被称之为停工留薪期。根据不同类别的工伤损伤和职业病,停工留薪期的时长也不一样,一般不超过12个月。此外,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的,经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后,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停工留薪期内,单位应当按原工资福利待遇标准支付。

此外,在停工留薪期内,用人单位不得与工伤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海峡导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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