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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消法》:消费者遭搜身可要求精神赔偿

  一些消费者逛商场、超市时,会被保安怀疑偷拿东西而要求搜身。新《消法》在惩罚性赔偿中特别提到,经营者有侮辱诽谤、搜查身体、侵害人身自由等行为,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受害人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另外,新《消法》还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案例:

  报警器误响 顾客被要求搜身

  陈先生在市区某超市购物后,出门时报警器忽然一阵乱响,超市的保安人员将其拦住,要求进行检查,陈先生向其出示了购物小票,但由于事关个人尊严,陈先生拒绝了保安搜身的要求,保安不肯放行并坚持要求进行检查。双方在超市门口僵持不下,过程持续了约半个小时,围观的群众越来越多,甚至还惊动了派出所。最后,经过调查陈先生确属无辜,有可能是陈先生身上的钱包所镶嵌的铁质商标触发了超市的报警器,造成误响。陈先生认为,这样被当众怀疑为小偷,对其心理造成了极大阴影,要求超市对其行为负责,公开道歉并赔偿一定的精神损失费。

  解读:

  精神损害赔偿有了法律依据

  精神损害赔偿是中国法律向前迈进的一个标志,是消法“以人为本”原则的最典型体现。特别是针对一些社会恶性事件,具有现实指导意义。市消委会相关负责人表示,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其中人身权益主要包括姓名权、肖像权、隐私权等人格尊严与人身自由等权利。超市强制对陈先生搜身的行为,侵害了陈先生的人格尊严,且给陈先生造成了严重的精神损害,依法应予以赔偿。新《消法》扩充了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范围,除物质性、财产性损失应予以赔偿外,还明确规定了受害者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即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记者 王东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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