忒有料

宁德霞浦男子跌落护城河溺亡 建设部门被判担责20%

  日前,霞浦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健康权纠纷案,判决被告霞浦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下文简称“霞浦住建局”)赔偿原告因儿子姚元(化名)死亡的经济损失99628元,并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男子跌落护城河溺亡

  2012年12月10日凌晨5时许,姚元(男)走路经过霞浦县高速交警旁护城河路失足跌落数米深护城河内,造成溺亡。事发后路人报警,霞浦县刑事侦查大队赶赴现场,对死者进行尸表勘验,排除他杀可能。

  护城河建设存隐患

  事发后,家属实地走访了解,护城河岸边没有设置护栏,河岸周围也没有警示标志和路灯照明,河岸旁边仅有水泥墩柱,并且该水泥墩柱过于低矮,不足以起到防护作用,是致使姚元跌入河中溺亡的主因。

  霞浦住建局作为城市河道护栏的建设和管理部门,未依法建设护栏,且未作任何警示标志警告路人注意危险,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姚元跌入河中溺亡与被告对河道周边的建设维护、管理的瑕疵具有因果关系,家属为此认为霞浦住建局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遂将霞浦住建局告上法庭。

  法院依法判建设部门担责20%

  霞浦法院受理此案。家属代理律师认为,事发时,受害人姚元作为成年人,在预料自己靠近没有护栏河边具有一定危险性判断上,存在一定过失,家属认为被告应至少承担50%民事赔偿责任。受害人姚元作为家中独子,其死亡给家属带来严重精神打击,但被告未给予任何赔偿,因此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4907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方辩称,首先受害人姚元死因不明,现有证据只能证明姚元是摔入河内并在河内死亡,但死因是否为外伤死亡、溺亡或是自身身体的原因死亡,并无证据。根据相关法规规定,原告负有举证责任。其次,被告不是城市河道护栏的主管行政单位。再者假如被告是管理部门,也没有过错,作为管理机关,只能保障正常人的行走安全,无法保障非正常行走人的安全。在事发路段有30厘米高的护栏,死者摔入护城河内,是因死者自身的原因。最后,被告认为假如本案被告有过错,也不应该是民事案件,而应该是通过行政诉讼解决。基于以上四点,被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霞浦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姚元途经霞浦县高速交警办公楼旁护城河路段时,跌落路边护城河内死亡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受害人姚元作为成年人,在行走时未注意安全跌落河内死亡,自身存在重大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被告作为城市道路的行政主管机关,负有保障道路安全通行的管理职责,但其在公共通行的城市沿河临水道路未建设护栏、设置警告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管理上存在疏忽和过错,与姚元发生跌落死亡事故之间有一定因果关系,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根据本起事故发生的因果关系及过错程度,遂判决被告住建局赔偿原告经济损失99628元,并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据了解,霞浦法院审理此起健康权纠纷案,判决生效后,霞浦县人民政府为了确保群众通行安全,将城区2100米的护城河安装了高为1.3米的栏杆。(记者 陈翊群 通讯员 王榕 阮勇杰)

分享
发评论

猜你喜欢

相关推荐

热门阅读

Copyright 2018 52FuQing.com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