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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结婚为目的给付的财产如果分手了该怎么返还

  案例:2011年,李某(女)与王某(男)经人介绍认识后确定恋爱关系。在恋爱期间,李某多次承诺会与王某结婚,王某带李某前往商场购买婚戒一对,价值人民币10000元。后王某带李某回家,并向家里表示双方有结婚的打算,王某的父母遂给李某现金2000元作为见面礼。李某生日时,要求王某出资20万元为她购置轿车,并承诺将在2013年年底与王某结婚,王某便给付李某20万元为其购置轿车。此后,李某却以双方性格不合为由提出与王某分手。王某要求李某返还其给付李某的婚戒、见面礼2000元、现金20万元,还有双方在恋爱期间,王某给李某购买的各种礼物及花销,共花费人民币15万元。但是,李某认为其与王某并没有按民间习俗举行订婚,现金20万元是为李某购买车辆并非彩礼,应视为赠与,恋爱期间的花销也应当视为赠与不予返还。

  律师评析:福建宽达(福清)律师事务所陈纪豹律师评析: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在上述案例中应该区分财物的性质,如果给付的财物属于婚约财产即习俗上的彩礼,那婚约解除后应当返还,如果不属于婚约财产则不需要返还。

  王某给付李某20万元购车费等财物是以结婚为目的而给付的财物,应当属于彩礼的范畴,可以要求李某返还。而在其双方恋爱期间,购买礼物及花销,应视为赠与,不予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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