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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男子不满民警办案方式 聚众砍伤民警

  近日,福鼎法院审结一起报复办案民警案件,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丁某文有期徒刑1年6个月,以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年2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据查,2013年3月1日20时许,被告人丁某文在该市新东源大酒店偶遇被害人林某(福鼎市公安局民警)后,因不满之前被害人林某处理其犯罪案件的办案方式,遂于当晚8时32分许,通过电话召集被告人李某、张某、朱某(均已判刑)欲行报复,随后四被告人赶至该市桐城街道秦川桥附近,在被告人丁某文现场指认下,被告人李某、张某、朱某持刀将被害人林某砍伤,致林某左手肘后、背部、尖下巴、双侧臀部及双侧大腿砍伤,左尺骨骨折。

  经法医学检验鉴定,被害人林某的伤情属轻伤。案发后,被告人丁某文委托其家属赔偿被害人林某人民币120000元。

  同时法院查明,2013年2月9日至同月18日间,被告人丁某文伙同蔡某(已判刑)在该市桐城街道金九龙大酒店客房、沙龙村等地,召集赌徒、提供场地、赌具供他人赌博,并以放高利贷、兑换筹码及抽取头钱等方式从中获利118700(2013年12月16日向法院退缴)。2013年2月18日21时许,福鼎市公安局在金九龙大酒店30703号房间内查获该赌场,当场抓获参赌人员,查扣赌资、赌具及记账本等。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丁某文结伙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且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提供赌博场所及赌具供他人赌博,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开设赌场罪,应依法数罪并罚。被告人丁某文曾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本案罪行,属累犯,应从重处罚,但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有坦白情节,可从轻处罚;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可从轻处罚。据此作出上述判决。(记者 周光银 通讯员 邓丽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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