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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消费维权十大典型案例 给您提个醒

  明天是“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回顾过去一年老百姓的维权经历,市消协在受理的投诉中甄选出10个典型案例予以公布。同时,3月15日,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正式实施,市消委会希望更多的消费者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拿起新的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

  【案例1】超市购物被强行搜包

  商家侵权赔礼道歉

  【案情】

  2013年3月27日,詹女士在宁德市某超市购物,买完单出门口时,警报器响了。超市人员在没有征得詹女士的同意下,强行搜包。经核实,从包中搜出被超市怀疑为偷盗物品的木糖醇口香糖并非此超市所有。但是超市人员并未道歉。

  【评析】

  依据《消法》第十四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和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致使其生命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人身权及财产权受到损害的,有权要求经营者依法赔偿或者承担其他民事责任。本案中,商场超市的搜包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人格尊严权。经调解,商家对詹女士进行赔礼道歉。

  【案例2】美容不成反遭毁容

  美容院赔偿万元

  【案情】

  2013年8月17日,蕉城的林女士在宁德市某美容院购买了一套价值2800元的化妆品,当晚在该美容院做完面膜,回到家后林女士发现脸部及眼睛位置红肿瘙痒,嘴角附近起泡,甚至下巴也起泡了。经医生诊断,可能是使用面膜后过敏导致,虽然最后脸部红肿基本消退,但留下了难看的疤痕。经调解,该美容院全额退还化妆品费用和赔偿精神损失共计1万元。

  【评析】

  依据《福建省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经营者给消费者造成人身和精神方面损害的,经营者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情节严重的,并给予五千元以上的赔偿。本案中,由于林女士嘴角留疤,影响了美观,确实给林女士的人身和精神方面造成一定的损害,美容院应该承担主要责任。

  【案例3】新车刹车轮毂严重生锈

  经营者未提前告知需负责

  【案情】

  2013年4月8日,消费者章女士在宁德某汽车销售公司以107300元的价格购得汽车一台,行驶440公里后,发现该车四个刹车轮毂和传动轴等多处严重生锈,经与经销商交涉未果。省消委会组织专家赴宁德进行现场查看,认为该车在销售时,刹车轮毂和传动轴等部件已经发生锈蚀现象,经营者未能及时告知消费者,应负有一定的责任。督促经营者采取更换经防锈处理的部件、延长整车保修期限等补偿措施。

  【评析】

  本案中,虽然未做防锈处理的金属部件生锈属于自然氧化现象,但由于该车在销售时,刹车轮毂和传动轴等部件已经发生较为严重的锈蚀现象。作为影响消费者选择的重要信息之一,经营者未能及时告知消费者,并且在纠纷产生后未能及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负有一定的责任。

  【案例4】ktv包厢地面湿滑无警示

  消费者唱歌摔成脑震荡

  【案情】

  2013年3月7日晚,何女士和一群朋友相约到市区某ktv唱歌,当时包厢内地面很滑,始终没有工作人员打扫。何女士不慎摔了一跤,经医院诊断,何女士摔成轻度脑震荡,ktv工作人员当场承诺愿意承担50%的医药费,但何女士出院后,商家却避而不见。经调解,商家一次性赔偿消费者医药费3000元。

  【评析】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第四十一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由于该ktv工作人员未及时打扫包厢,地面湿滑,并未有明确的警示,商家应当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

  【案例5】购车计划更改

  千元订金要不回

  【案情】

  2013年2月23日,林先生在东侨一汽车4s店预定了一辆小车,并与该汽车4s店签署了一份购车协议,并先交纳订金1000元。由于无现车,双方约定2个月后交车。后林先生因个人原因,要求中止约定,退回订金。4s店销售人员表示由于所购车辆已经向总部发了订单,订金不能返还。

  【评析】

  东侨区工商局提醒,定金是我国《担保法》规定的五种担保形式之一。“定金”具有担保作用和证明合同成立的作用,但“订金”是指预付款,在法律上没有明文规定,订金的效力取决于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双方当事人如果没有约定,订金的一方主要是预付款,如果消费者一方不想购买该商品,作为预付款的订金应当可以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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