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闽落地的总部企业,其经营贡献奖励最高每年可获500万元。昨日,省政府就促进总部经济发展出台新的补充意见。
根据补充意见,我省对本地现有总部企业,上一年度对地方税收贡献额(指对我省地方级收入中的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的税收贡献额,以下涉及的税收贡献额均按本口径执行)1000万元以上且年度环比新增税收贡献额500万元以上的,可按该新增量的30%给予奖励,每年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奖励期限暂定为5年。 此外,我省对本地现有总部企业,自认定当年起,其应缴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属于地方政府审批权限范围内的部分,前2年可全部免收或返还,后3年减半征收或返还。 补充意见要求严格执行现有总部经济扶持政策方,凡省内现有总部企业在本省范围内重新变更注册地的,不享受新引进总部企业的扶持政策和其他优惠政策。 (泉州网-泉州晚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