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后,宁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将更加规范。记者从市住建局获悉,日前正式出台的《福建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将于5月1日起施行。其中明确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在最为重要的补偿方面,《办法》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或者由房屋征收部门,根据征收补偿方案与被征收人协商确定。 另外,被征收住宅为国有直管公房,承租人可以继续承租产权调换房屋。符合当地政府公房购买规定的,承租人还可以选择购买公房产权。 对于合法的、手续齐全的经营性场所,征迁中应当给予被征收人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记者 吴宁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