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5日,在将乐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调解室,在调解员吴天福主持下,谢某从邓某手中接过3.7万元房屋阳台维修赔偿款。 1月23日凌晨5时许,和谢某同楼层的邓某、李某乔迁新居,都在两幢楼间空地上燃放烟花,燃放时间间隔不到10分钟,致使谢某家阳台起火,电器、墙面以及水管线路损坏。谢某召集亲属找邓某、李某理论,要求修补还原阳台并赔偿家电损失,如果不赔偿将全家搬入对方新居居住。邓某、李某坚称没有过错,并认为谢某在乔迁之日前来闹事触了“霉头”。三方争执不下,厮打起来,谢某报警求助。 民警赶到控制事态后,将三方代表劝至驻所调解室调解。民警勘查取证,认定邓某为导致谢某损失的过失方。调解员吴天福协调物价局协助鉴定谢某财产损失(空气源1台,空调1台,落地扇2台,热水器1台)费用以及装修损坏费用共9万余元。 第一次调解协商,谢某提出已近年关,找不到工人修缮阳台,要求邓某在年前维修好自家阳台,否则要搬到邓某新居过年。双方意见不合,不欢而散。 吴天福结合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多次主动走访两家做思想工作。经多次调解,双方达成初步赔偿协议,邓某赔偿7万元给谢某。 之后,吴天福立即跟踪赔款事宜。邓某家刚装修房子,资金不足,一时拿不出那么多钱。吴天福积极和谢某协调,告诉谢某远亲不如近邻,让谢某理解邓家的困难。 最后,经调解、司法确认,谢某同意邓某将家中同品牌电器置换给他,并赔偿3.7万元用于装修损坏的阳台。 (肖瑞华 连婧芳 郑承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