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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平:17岁女孩旁观斗殴 为何是主要参与者?

  少女逃亡三个月后自首

  案发后,魏元彬携叶玲连夜逃往外地躲藏,其余同伙悉数被抓。

  逃亡的日子里,叶玲与魏元彬每天提心吊胆,不敢进任何需要证件的场所,不敢去人群聚集的地方,生怕被人认出来被警察抓到。两个人身上也没带多少钱,过着饥一顿饱一顿的日子。

  叶玲的父母得到消息后每天给她打电话,求她回家自首,争取轻判。逃亡三个月后,叶玲终于被家人说动,2012年11月16日她回到邵武,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公安机关认为叶玲等人纠集人员打架已涉嫌聚众斗殴罪,由于叶玲是未成年人,且其家属没有委托辩护人,邵武市法律援助中心便为叶玲指派了辩护律师。

  叶玲告诉律师,案发当晚她与那些人喝了点酒,有点醉了,记不清是谁打电话叫她男友来打架的,但黄辉有和她说过叫魏元彬来教训蔡忠元的事,被她拒绝了。主要是怕男友卷进这件事,会怪罪她。可后来她又禁不住黄辉的挑唆,勉强同意了。

  可她没想到,魏元彬一到现场,黄辉就带头冲上去打人,“我当时吓傻了,呆在现场没有动”。才一会儿工夫,蔡忠元就被他们打倒。后来也不知是谁报了警,大家全一哄而散,她害怕被抓到会坐牢,就跟随男友魏元彬连夜逃走。之后,她来自首,而魏元彬与其分手后就不知去向。

  辩护律师研究案情后,决定从叶玲未动手且对案情发展无实质影响等方面入手进行辩护。

  法院认定她为斗殴主要参与者

  2013年4月11日,辩护律师向检察机关的承办人提交了书面的辩护意见,5月16日,本案在邵武市人民法院少年庭不公开审理。

  公诉人认为被告人黄辉、叶玲等人因琐事在音乐喷泉广场与蔡忠元争吵,双方分别纠集人员到场互殴,其中黄辉、叶玲通过电话纠集魏元彬到场,在公共场所聚众斗殴的行为符合聚众斗殴罪的构成要件。

  而辩护律师也提出了三点辩护理由:

  一是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叶玲和黄辉用电话纠集魏元彬到场打架与事实不符,有证据证明打电话叫魏元彬来的是证人梁小燕(因未满16岁,不够刑事处罚年龄,作证后就交由家人领回)和黄亮。

  二是没有证据佐证被告人叶玲有唆使或授意他人纠集魏元彬到案发现场参加聚众斗殴。证人梁小燕在侦查阶段已经作证是自己主动打电话的,并没有说是听到叶玲同意后才打电话的。而叶玲与黄辉私下对话时表示同意,对本案的发生没有起到任何影响作用。

  三是聚众斗殴罪与一般共同故意犯罪案件特点不同,如是共同犯罪案件,只要主观上有共同的故意,客观上有共同的行为即可;但聚众斗殴案件并非如此,仅有共同犯意,没有具体实施行为,可能属于一般参加者,而一般参加者是不构成本罪的。叶玲应该属于本案的一般参加者。

  合议庭听取控辩双方意见后,于2013年6月5日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定打电话叫魏元彬到场参加斗殴的是证人梁小燕和黄亮。但同时又认定被告人叶玲对黄辉叫其男友魏元彬到现场打架的意见表示同意,并没有制止或劝阻男友来斗殴的行为,也属于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或积极参加者。但鉴于叶玲是未成年人,具有自首情节、赔偿受害人一定损失和悔罪表现,决定给予免予刑事处罚。对黄辉、蔡忠元等四人分别给予有期徒刑、缓刑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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