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三明市日前印发《关于加快城镇化发展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工作若干措施》,出台土地政策等措施,鼓励以农村住宅置换城镇建房,市域内农业转移人员从农村落户城镇后,允许在一定时期内继续保留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 在土地政策方面,《若干措施》确定了自愿退出宅基地补助政策,市域内农业转移人员在本市范围内进城落户,自愿退出宅基地并不再要求安排集体土地新建住宅的,签订旧宅基地退出合同,其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收益,除留20%以内用于复垦及相关费用外,其余全额补助给退宅农户。 鼓励以农村住宅置换城镇建房,以行政村或自然村为单位,各地可根据规划,在城镇规划区内安排国有建设用地新建住房置换其原有农村住房。县(市、区)政府所在地应实行迁高安置,以套房进行置换;乡镇所在地允许实行一户一宅的政策进行置换安置。鼓励建设住宅带门店式的安置房,配建的门店等商业配套服务设施可按协议出让方式供地,办理商服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 鼓励为农户担保贷款进城购房,积极探索以农村集体土地、宅基地抵押(担保)贷款帮助农民进城(集镇)购房模式。《若干措施》还确定了加快城镇化发展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工作的户籍政策、住房政策、教育政策、社会保障政策、开发区和产业园区政策、中心城市政策等措施。 三明市强调,各县(市、区)要把城镇化率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指标,把城镇化和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工作纳入对各县(市、区)和市直有关责任单位的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并设立城镇化和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工作单项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