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3岁的小明和7岁的小华一起去附近的小商店买玩具。在回来的路上,经过邻居贺某家门口时,他俩受到贺某家散养的两条大狼狗的袭击,小明被狗拖住,小华边哭喊边跑去找妈妈。当妈妈赶来时,小明已经浑身血肉模糊,送至医院后不治身亡。事后,贺某主动赔偿小明家属20万元。请问,贺某放任烈狗伤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律师解读】福建宇凡律师事务所的翁凡律师认为:《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依据该条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实际上是个危险犯,该罪并不要求行为人的行为造成严重的危害社会的后果,而是只要求其行为具有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性就可以构成该罪。贺某作为狗的主人,对狼狗的习性应该是非常了解的。贺某应该预见自己所养狼狗脱离自己控制可能发生致人伤亡的危害结果,却没有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消除危害,而是放任狗处于脱离控制的状态,可见贺某对狼狗危害公共安全是持放任态度的,应属间接故意。即使未造成他人重伤或死亡等严重后果,狗主人也涉嫌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最终导致狗咬伤人、咬死人等严重后果的,则属于结果加重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