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2013年3月份,福清村民李某自家盖新 房并将建房事宜承包给林某。随后,林某又叫了王某、陈某一起合伙。三个合伙人在分别请小工帮忙的同时,三人自己也在工地上做事。在施工过程中,林某不慎从脚手架上掉下受伤,先后花去医疗费、误工费等费用共计10万余元。林某咨询,与其合伙的王某和陈某要承担赔偿责任吗 【律师评析】 福建宽达(福清)律师事务所庄小燕律师解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7条“当事人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但一方是在为对方的利益或者共同的利益进行活动的过程中受损害的,可以责令对方或者受益人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的规定,本案中林某、王某、陈某合伙承包盖房,林某是在为了合伙人的共同利益做事,那么其受伤,其他合伙人也应承担一定的经济补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