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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车祸得到的赔偿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案例】 李某与张某系夫妻关系。2012年,李某遭遇一场车祸,造成其6级伤残,经法院起诉共得到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赔偿共计人民币39万元。伤后,李某一直在家里休养,无法外出工作。而其丈夫张某因为李某伤后致残,不再对李某关心照顾,反而在2014年2月份提出离婚,并要求分割李某的赔偿金。李某认为,因为车祸得到的赔偿,是对其的补偿,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张某则主张,该笔赔偿金存在二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如果医疗费不属于共同财产,那么赔偿金、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项,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来分割。

  【律师评析】 福建宽达(福清)律师事务所陈少文律师评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并不是所有的财产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只要存在上述任一种情形的,都是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本案中,李某因身体受到伤害而获得的的各项赔偿,完全属于她个人财产,张某无权分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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