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新闻网讯 高三女生青青(化名)在家里跳楼自杀,次日上午,她父母来到青青就读的闽清育才培训学校,副校长却称青青还在“正常上课”。青青的父母将培训学校告上法庭。近日,闽清法院判决培训学校补偿对方2.8万元。 去年6月1日早上,青青在鼓楼区的家里突然跳楼身亡。 “她昨晚回家我就觉得怪怪的,本来她是在培训学校,怎么突然回来了 她没怎么说话,饭也没怎么吃,没想到……”青青的父母悲痛不已。 青青一家人住在福州市区,去年4月,她转学到闽清育才培训学校,准备冲刺高考。因为该校声称“封闭式管理,有强大的师资队伍,能快速提高学生成绩”。 青青的父母了解到,培训学校在去年5月份组织学生参加高考模拟考试,青青的成绩不佳,非常失落。 青青跳楼后的第二天,她父母赶到培训学校,副校长却称“青青还在学校上课”,班主任也说当天上午与青青通过电话。这使得青青的父母非常气愤。 今年3月,青青的父母到闽清法院起诉了该学校。他们认为,培训学校在学生面临巨大压力的情况下组织补习、考试,未及时进行心理疏导,而且在对学生的管理上存在严重疏忽。学校实施的是“封闭式管理”,却对青青离开校园不知情,是不负责任的行为。青青自杀,学校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培训学校则称,小静作为成年人,对自己的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学校当时没有严格管理学生,是因为考生需要进行报名等事情,学生进出学校比较频繁。青青离开学校时向老师请过假,并非上课期间离开。青青已经安全回到家里,后来发生的事不应由学校承担责任。 6月8日,闽清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判决。 法院认为,培训学校组织模拟考试,未及时对学生进行心理疏导,存在疏忽大意;青青是寄宿学生,在上课期间未经请假就回家,而校方在晚上宿舍点名时发现此事后,并未及时通知家属,其管理存在瑕疵,但与青青的死亡无直接因果关系。 综上,学校对寄宿学生青青在教育、管理上存在过失,且学校是经济方面的受益者。根据《民法通则》第四条“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规定,学校对小静父母的损失应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补偿金额为小静在培训时缴纳费用2800元的10倍,即2.8万元。 (福州晚报记者 桂丹 通讯员 冀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