忒有料

福州妻子骗取委托公证背着丈夫160万房子卖90万

  福州新闻网讯 小佳(化名)瞒着在外地工作的丈夫阿力(化名),到公证处骗开了一份丈夫委托其卖房的公证书,然后凭公证书偷偷卖出了夫妻共有房。阿力事后得知后十分恼火,认为小佳恶意低价卖房,要求买方返还房屋。日前,福州市中院终审认为,买方属于善意有偿买房,因此不必返还房产。

  卖出共有房后丈夫才知情

  小佳委托房产中介转让自己和丈夫阿力共有的一套位于金山的豪宅。2009年,阿祥(化名)在房产中介处看到了这套房子的信息,十分满意。在双方此后的谈判中,小佳称丈夫在外地工作,没法前来签约。阿祥留了个心眼,要求小佳必须出具丈夫委托其卖房的公证书,他才敢买这套房子。

  小佳随即在房产中介人员的陪同下,到公证处办理公证手续。由于小佳向公证处提供了自己和丈夫的身份证、结婚证以及夫妻双方各自保管的房屋共有证,再加上公证处对比身份证照片时没认出陪小佳来的这个男人不是其丈夫,所以最终为小佳出具了阿力委托其卖房的公证书。

  阿祥看到委托公证书等文件后,放心地向小佳支付了全额购房款。双方很快就办妥了房屋的产权过户手续。

  丈夫怒告买方要求还房

  阿力事后得知后十分生气,将阿祥和公证处一同告上法庭。

  阿力认为:小佳在未经他同意的情况下擅自转让共有房,这属于违法的无效处分行为。同时,根据他从福州市房地产档案馆调取的《房地产买卖契约》和该房交易的纳税证明,均表明诉争房的交易价格为90万元。该交易价格明显过低。按诉争房所在小区的正常市场价计算,该房的正常价格应在160万元以上。阿祥在明知交易价格不合理的情况下,仍与小佳进行交易,其主观上显然属于恶意,因此应返还诉争房。另外,阿力本人从未持个人证件到公证处办理委托书的公证,公证处未尽审查职责,应当承担连带返还诉争房屋的责任。

  买方和公证处都认为自己无责

  庭审中,阿祥辩称:《委托书公证书》尚未被撤销,依法有效,小佳对诉争房有处分权。退一步说,即便小佳不具有处分权,但阿祥是按照每平米8000元、总价160万元的正常市场价购买的诉争房产,主观上是善意,且涉诉房产已实际登记到他的名下,阿力无权追索涉诉房产。至于《房地产买卖契约》及90万元的完税证明是为了减少交易税收的规避措施,并不是真实的成交价。双方当事人实际上是按照《房地产经纪合同》上标明的价格成交。

  公证处也提出:公证机关在办理本案委托公证中已尽审查职责,主观上并无过错。当时在办公证时,小佳出示了自己和丈夫的身份证、结婚证等完整材料,可推定阿力对于委托小佳办理房产买卖公证是明知的。公证员仅凭肉眼根本无法鉴别身份证上的人与到场的所谓“委托人”是否为同一人,这种因客观条件的限制导致身份误差,不属于主观上过失。因此,公证处对此事不承担责任。

  终审认定买方善意取得有效

  福州市中院经终审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阿祥受让诉争房产是否属于善意取得的情形。《物权法》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以合理的价格转让;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从上述关于善意取得构成要件上看,本案诉争房产已完成变更登记。其一,小佳持委托卖房公证书与阿祥进行交易,阿祥出于对公证文书的信任与其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主观上属于善意。其二,关于本案转让价格是否合理的问题。根据当时银行出具的《二手房交易资金监管及划转委托书》,买卖双方共同委托银行对145万元购房款进行监管及划转,而银行交易明细单则载明该145万元已完成转账,且《房地产经纪合同》中所明确的转让价及小佳出具收条所载明的购房款均为160万元,据此,可认定本案实际购房款为160万元,该房产转让价格是合理的。

  另外,阿力要求公证处承担连带返还房产的责任,也于法无据。阿力的损失可依债权请求权,向相关责任人另行主张。

  最终,该院判决确认小佳与阿祥间关于诉争房产的买卖合同关系无效,但驳回阿力要求阿祥返还诉争房产等诉讼请求。

  (陈鸿星 榕法)

分享
发评论

猜你喜欢

相关推荐

热门阅读

Copyright 2018 52FuQing.com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