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张某和李某都是台湾人,张某从台湾到清 流投资开办公司向李某借款人民币60000元。到期后,张某未还,李某从台湾到清流法院起诉张某。案经清流法院审理,判决张某归还李某欠款60000元, 判决生效后,张某未履行。李某2014年6月10日向清流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清流法院立案后通知其还款,张某声称其已回台湾,拒不还款。 审理:清流法院针对张某拒不还款的行为,裁定限制张某出境,并扣留其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2014年7月10日,张某在厦门出境返回台湾时,被边检站扣留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并被限制出境。张某因证件被扣在大陆的出行受到影响,主动到法院交清了欠款。 评析:随着经济的发展,公民之间的借贷也逐渐活跃,但是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的纠纷也逐年增加。一些借款人不讲诚信,刻意赖账,逃避法律的制裁。《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法 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二条第(三)规定:“中国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准出境:有未了结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决定不准出境的”。张某因在大陆不履行法 院判决书确定的还款义务,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执行法院可以采取限制出境的办法迫使其履行义务。张某本想通过返回台湾的方式逃避债务,没想到自己的如意算盘 不但没有得逞,反而让自己在大陆的通行受到限制,真是后悔莫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