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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通漳州分公司副总受贿70500元 被判3年缓4年

  8月8日讯 中国联通漳州市分公司(下称漳州联通)副总经理蓝国华收受多家公司贿赂70500元,经龙文检察院提起公诉,龙文法院近日一审宣判,蓝国华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没收个人财产3万元,追缴受贿款物。

  行贿者之一的何某证实,从2010年起,他的公司开始与漳州联通进行业务往来。为了与蓝国华搞好关系,避免公司平时在业务往来等方面遇到麻烦,并能得到关照,他多次趁节日给蓝国华送礼,每次都是1万元现金。还有一次,他在漳州市区一商场购物,打电话邀请蓝国华过来,让其自行挑选男式手表,自己付款1万元左右。

  蓝国华辩称,其所在公司属于港澳台投资企业,不是国企,自己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但法院审理认为,中国联通公司是国有资本参股公司,蓝国华同时任漳州联通委员会委员,其委员身份属于经国家出资企业中负有管理、监督国有资产职责的组织批准或者研究决定,代表其在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中从事组织、领导、监督、经营、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当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海都记者 曾炳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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